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3 13:43:38 来源: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阅读次数:237
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 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知办发办字〔2023〕25 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 台州中心”)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预审管理,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台州中心对龙头企业、上市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科研院所等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需求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台州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台州中心针对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提供的前置审查服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台州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结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相关权益及其他快速审查程序。
第七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 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台州中心专利预审管理相关工作。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台州中心审产业领域内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进行备案,建立备案档案。
第九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台州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台州中心预审产业领域相符,且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三)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团队,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前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台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清晰公章。
第十一条 主体备案申请经台州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对于不合格申请台州中心将及时通知, 并定期在台州中心官网公布合格单位名单。代理机构在台州中心登记审核后,可在台州中心预审系统内以办理备案主体委托的专 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台州中心提交变更后的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后,备案主体应及时在台州中心官网完成信息更新。台州中心对信息更新未完成单位,暂缓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台州中心建立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施备案信息档案管理和备案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 备案主体未完成信息复核的,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连续2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台州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中心对不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及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等管理措施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发明创造,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或同一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自检表结果的;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出现新的错误的或无法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阐述意见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委托未在台州中心备案的代理机构、被台州中心暂缓或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
(六)在其他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重复向台州中心提交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包括未及时提供与专利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提交预审申请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号 )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九)违规将企业预审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的;
(十)无正当理由主动撤回的或未在期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视撤的;
(十一)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影响预审服务质量,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 格式的申请的;
(三)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仍然存在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四)原则上在收到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在 2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正式申请的;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能在 24 小时 (以工作日计算)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因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因其他未按预审要求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案件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的;
(二)在专利审查全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递交同日申请文件的;
(六)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原因在审查过程中主动撤回专利的(经与保护中心沟通后撤回的除外);
(八)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的。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因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任一规定,提醒 1 次后仍违反规定的;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 50%的(含 50%);
(三)上一年度经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但授权率低于60%的;
(四)经预审合格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2年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
(五)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未申诉或申诉未通过的;
(六)为非正常代理行为提供便利;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权利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 2 件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
(九)其他不符合中心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年以上: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台州行政区域外;
(三)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 70%的(含70%);
(四)两年内有 2 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未申诉或申诉未通过的;
(五)备案主体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列入非正常申请核查清单且不积极配合的;
(六)备案主体存在重复专利侵权、假冒专利、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知识产 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七)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向台州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的;
(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九)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的;
(十)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相关情形消除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台州中心官网完成登记后,可接受 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代理管理系统” 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3 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3 年内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承诺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台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清晰公章。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准确性。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台州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台州中心对信息更新未完成单位,暂缓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在台州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一年:
(一)因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任一规定,提醒 1 次后仍违反规定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 50%的(含 50%);
(三)代理机构自备案公布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向台州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的;
(四)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五)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
(六)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七)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
(八)为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九)主观恶意地提交批量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用性不强、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 到技术效果、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 的预审申请案件;
(十)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十一)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相关情形不存在后,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在台州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已暂停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1 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 70%的(含 70%);
(三)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四)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 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 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代理机构以专利快速预审授权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误导公众,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符合台州中心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相关情形消除后,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处于暂缓期、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资格、代理资格之日起,台州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 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二十八条 台州中心对违反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处理的, 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如当事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台州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需加盖公章。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台州中心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专利 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台州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关注台州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参加台州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事务,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中心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