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提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25 14:34:02 来源: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阅读次数:623
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提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更好地服务台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台州中心”)结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依据《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坚持质量导向、目标导向,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提交工作,引导备案主体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切实提高专利申请预审质量。
第三条 专利预审服务优先往符合台州市区域重点产业发展且创新能力强的备案主体倾斜。台州中心建立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质量监测机制,根据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及预审合格后审结授权情况,结合中心预审能力,为备案主体提供预审服务。
第四条 台州中心面向备案主体提供预审服务,原则上不限额度、应收尽收,如有其他情形由台州中心负责解释。备案主体可按照自身需求向台州中心提交预审案件。
第五条 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50%的(含50%),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半年;暂缓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70%的(含70%),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六条 备案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主体提出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
第七条 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权利的专利,1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半年。暂缓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将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 1个月内向台州中心书面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对转让理由合理说明,进行报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台州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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